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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部公告的排放源,依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第 21 條每年 4 月 30 日前要登錄前一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。原本只管排放大戶,2026 年起擴大到用電、用油較多的中小型製造業與服務業。本文白話整理對象、期限、查驗與碳費的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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